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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的上诉理由如何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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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的上诉理由如何写?下面就由CN人才网小编给大家讲讲吧,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写好上诉理由的必要性

有一种观点认为,上诉权是当事人不可剥夺或限制的一种诉权,只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制作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了上诉状,二审法院就必然启动二审程序,即使在上诉状中不附加任何理由,二审程序的启动也具有必然性。因而在上诉状中不必强调上诉理由,有什么上诉理由可以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向法庭陈述。对这种观点,笔者不以为然。笔者以为,当事人在制作民事上诉状时,应尽力写好上诉理由。

这是因为:

第一,写好上诉理由是法律规定的要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当事人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显然,在民事上诉状的这三项内容中,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是其核心内容,其中重点是要写清上诉的理由,而上诉请求虽然是当事人上诉的目的所在,却如同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一样,只要用简洁、概括的语言写出即可。

第二,写好上诉理由是当事人实现其上诉目的的必然要求。上诉请求是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变更或撤销原审裁判的内容,重新确定其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上诉请求与一审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一样,是当事人所欲达到的诉讼目的。上诉人要达成其上诉目的,势必以上诉理由为根据。这是因为上诉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说服性。上诉状是上诉人针对其认为的一审裁判的错误而写。可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判有错误,不等于二审法官也认为一审裁判有错误。上诉人要把自己的认识变成法官的认识,从而使法官支持其上诉请求,毫无疑问要依赖充分的理由去说服法官。如果上诉理由未写好,说服力不强,法官怎能相信其上诉请求?再者,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有两种审理方式,即开庭审理和径行裁判,但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并非径行裁判范围内的上诉案件也未开庭审理。案件未开庭审理,当事人全面、充分陈述其上诉理由的机会也就

有限。因此,那种不想在上诉状中写好上诉理由而待二审法庭开庭审理时再加陈述的做法,无疑是自行放弃了一次充分阐述理由的机会,从而给上诉人论证其上诉请求进而保障其上诉目的的达成造成了一定的障碍。所以,从这个角度看,亦应写好上诉理由。

二、上诉理由的内容

写好上诉理由,目的是在为上诉请求的实现服务。而要写好上诉理由,首先应明确什么事由可以成为上诉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经验,可以成为当事人上诉理由的,主要有以下情形:⑴上诉人认为原裁判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谓认定事实错误,是指原裁判对案件事实作出了与实际情况截然相反的认定;所谓认定事实不清,则指原裁判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缺乏充足、可靠的证据,所得结论含混不清,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一审裁判事实认定错误,其结果必然是实体权利义务的'归属有所不当。故而当事人可对此提起上诉。⑵上诉人认为原裁判适用法律有错误。衡量案件的质量有两个基本的标准,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如果一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了,不仅直接违背了“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而且会造成实体处理结果的差异,导致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失当和对民事违法行为的制裁失范。因此,上诉人可以此为由提起上诉。⑶上诉人认

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到案件正确判决的。程序违法的情形主要有: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未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从司法实践看,程序公正并不必然导致实体公正,但是,却可在极大的程度上保障实体公正。因此,如果一审程序不公正或者有错误,一般会影响到实体判决的正确性;退一步讲,即使违反法定程序并未影响实体判决的正确性,也难以消除当事人对法院裁判公正性的怀疑。基于此,当事人完全可以以程序违法为由提起上诉。⑷一审裁判作出后至上诉期届满前,当事人发现了新的证据,而这新证据足以改变一审裁判的结论。因此,当事人可基于新证据而提起上诉。

 三、写好上诉理由的方法

写好上诉理由,首先要注意针对性。上诉状的制作者在写作上诉理由时,实际上是将一审裁判中的错误或不当之处作为“靶子”,因此,为有所“斩获”,应力求矢矢中的,不放空箭,也不能胡乱放箭。这就是说,上诉人应针对原审判决、裁定中的错误或不当之处提出不服的理由。具体而言,上诉人如果认为一审裁判认定事实上有错误,就要用确凿的证据说明事实真相,全部或部分地否定一审裁判认定的事实;如果其认为一审裁判在认定事实方面并无不当或错误,只是在定性和适用法律方面有误,就要运用法律武器,包括从法律理论上论证和引用具体的法律依据,指明一审裁判在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如果其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和裁判中有违反法定程序的错误,也应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指明此方面的错误;如果其发现了新的证据,就要指明该新证据具有什么证明作用,可以否定被一审裁判认定的什么事实或结论,或者可以肯定被一审裁判否定的事实。其次,要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好整个理由部分的行文。从写作实践看,对理由部分的行文,有的先概写一审裁判的内容,然后再针对其错误或不当之处条陈上诉理由;有的则以陈述理由为主,结合着指明一审裁判的错误或不当之处;有的还采用夹叙夹议的方式,一边指出一审裁判存在的错误,一边阐述自己的上诉理由。总之,无论采用哪种方式行文,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阐明上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