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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申请书(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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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眼下市场经济活跃的社会,申请书与我们的关系越来越密切,我们在写申请书的时候要注意态度要诚恳、朴实。为了让您在写申请书中更加简单方便,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申请书(通用3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申请书(通用3篇)

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申请书1

申请人:上海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嘉定永新路XXXXX号X

法宝代表人:XXX

被申请人:陆XXX,汉族,1969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嘉定区塔城路。

请求事项:

1、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上海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

二、上海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中被申请人故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2、裁决书遗漏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办理车牌,以及被申请人承诺离职工资在办理车牌后再来申请人处结算的事实。被申请人在工作期间,承诺为申请人办理好一张车牌,并且在离职时填写离职申请单时也明确写明离职工资在办理车牌后再来申请人处结算。此事宜有被申请人的承诺以及离职申请单证明,并且在仲庭审时,被申请人是予以确认的。而仲裁裁决对此事一字未提。

综上,申请人认为, 嘉劳人仲(2xxx)办字第19XX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恳请贵院依法审查,撤销。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上海X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二xxx年七月二十三日

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申请书2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宝代表人:

被申请人:,姓名,民族, 年 月 日出生,住 省 市 区 楼 室。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 人仲案字[20xx]第 号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

争议时,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基于此做出的的常钟劳人仲案字[20xx]第2号仲裁裁决书显失公正。为此该裁决符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请撤销条件,故特现提出申请撤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辩论和质证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在本次仲裁中,仲裁员作出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为,裁决书中所称的“本委调查收集的证据,公司提交区劳动**大队年检材料20xx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

对这份关键证据,仲裁员在取得后未由申请人进行质证。更未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即直接用此证据做为判决根据。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剥夺了申请人的质证权利和辩论的权利。

正是由于仲裁庭没有对该份证据进行证据,没有在取证后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申请人没有对该份证据质证和发表意见,仲裁员又未对该证据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导致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

(1) 该份证据公司提交给区劳动**大队年检材料20xx年12月正常工资 薪金收入明细表,是申请人将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表格直接抄送给劳动**大队的。工资一项,该表格中并没有结构分项,只有总数。根据该表根本不能推算出是否发放了争议的加班费。该份明细表与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并无矛盾之处。根据这一表格仲裁庭不采信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没有任何道理。

(2) 该份证据为“20xx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而申请人与被 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区间为“20xx年12月至20xx年5月”。该证据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用距离双方争议时间七个月后的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作为裁决依据显然是错误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46条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仲裁委员会印章。

该份裁决书并无仲裁员签名。

综上,申请人认为, [20xx]第xx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违反了法定程序,裁决书本身缺少法定签名要件,依法应予撤销,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撤销。

  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年 2 月 日

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申请书3

申请 人:xxx公司

负责 人:xxx

地 址:xxxxxx1号楼1单元3楼东户

联系电话:12345678900

被申请人:xxx 男 汉族 xx年1月3日出生

住 址:xxxxxx1号楼1单元3楼东户

电 话:11111111111 邮政编码:11111111111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x劳仲案字 [20XX]第 00号裁决书,现依法向贵院申请:

1. 裁定撤销x劳仲案字 [20XX]第00 号裁决书。

2. 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于20XX年3月10日向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将xx省xx县二建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法到庭,劳动仲裁委审理后,于20XX年4月12日作出x劳仲案字 [20XX]第00号裁决书,裁定由申请人承担对被申请人的赔偿责任。

申请人认为:

1、仲裁裁决没有管辖权。

2、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

3、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

申请理由:

1、 仲裁裁决对申请人无管辖权:

裁决书已经查明如下事实:申请人与xx二建之间存在建筑工程劳务承发包合作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范畴。xx二建在申请人处承接劳务分包工程过程当中,聘用了被申请人作为建筑工人,被申请人与xx二建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律规范调整范畴。故此,本案应是被申请人与xx二建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故此,仲裁裁决对申请人没有管辖权,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裁决书。

2、 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

裁决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22号文)(以下简称22号文)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工伤医疗费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劳社部发【20XX】22号文第一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此,22号文对申请人并不适用。故此,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作出了错误的裁决。

另外,仲裁裁决中认定申请人与xx二建之间存在未结清的'工程款,故此应当在未结清的工程款限额内先行支付被申请人的工伤医疗费,待结算工程款时,将xx二建应承担的工伤医疗费予以扣除。申请人与xx二建之间是否存在未结清的工程款,属于申请人与xx二建之间的民事争议事项,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范畴。此项认定属于仲裁裁决无管辖权的事项,属于越权认定,应属无效。

故此,仲裁裁决错误的适用了法律,认定了仲裁裁决无管辖权的事项,作出了错误的裁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明察,裁定撤销裁决书。

3、 裁决违反法定程序:

20XX年3月29日,申请人根据劳动仲裁委的开庭通知,依法参与庭审,提出抗辩事项,xx二建没有到庭,但仲裁裁决书中并没有依法将xx二建没有到庭参加庭审事项予以说明,而是裁定申请人承担了可能会由xx二建承担的责任。理由仅仅是因为联系不到xx二建,如此认定,于法不合,同时也违反了法定程序。故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明察,依法撤销裁决书。

综上所述:济劳仲案字 [20XX]第 00号裁决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仲裁裁决无管辖权、裁决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调解仲裁法》第49条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明察,支持申请人上述请求。

  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xx公司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