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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乡会章程范本「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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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版本的同乡会章程都不一样,那么,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同乡会章程范本【汇编】,供大家阅读参考。

同乡会章程范本「汇编」

  同乡会章程范本【汇编】1

第一章宗旨

团结友爱,相互帮助,

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第二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人在xx的团结协作、共谋发展,制定本章程。本会定名为“xx人xx同乡会”,简称“同乡会”

第二条 同乡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国家相关法律,合法开展同乡会活动。

第三条 同乡会要联合全体会员,互相帮助,精诚团结,维护全体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同乡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其他同乡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和联系。

第三章会员

第五条 同乡会是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

第六条 会员必须是工作、生活、居住在xx的xx人(包括祖籍xx人),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组织并能够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执行本会决议的,可以加入同乡会。

第七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本会章程,努力学习,进一步提高个人素质和为本会会员服务的本领。

(二)执行本会决议,带头积极参加xx的经济建设,带动xx人士为改善其在xx的社会、经济地位而艰苦奋斗。

(三)坚持本会和全体会员利益高于一切,互相帮助、克己奉公,乐于奉献。

(四)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自觉遵守本会章程,积极完成本会赋予的任务,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维护本会的团结和统一,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本会内的一切分裂活动。

(六)随时保持和本会组织的密切联系,及时向本会反映各种信息和要求,维护xx人在xx的名誉、地位和正常权益。

(七)按时交纳会费.(一年一次)。(2014年12月30日前免费入会)

(八)有介绍会员入会及协助本会会务活动之义务。

(九)一年不交纳会费的,按自动退会处理。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有损本会利益和声誉者,本会理事会视其情节,分别给予劝告、警告或除名处理。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阅读本会的有关文件,积极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二)在本会会议和活动中参加讨论并对同乡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三)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xx信息,得到本会的帮助。

(五)向同乡会组织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请求本会有效的答复和帮助。

(六)对本会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及提出建议。揭露有关组织和会员的'违纪行为。

(七)在同乡会网站上发表信息和交流的权利,但不得中伤和诽谤他人。

第九条 加入同乡会的人,须认真填写《信息登记表》。以便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能够自由、便捷、无障碍的沟通!

第四章组织

第十条 同乡会各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全体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由所有会员组成。每年开会一次,十五天前必须通知会员召集。

第十一条 同乡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荣誉会长若干名;会长1名;副会长5?10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 名;理事若干名;财务总监1名;会员若干名。由秘书长负责事务性工作。所有人员皆为义工性质。

第十二条 理事会通常每季度开会一次,若有需要会长可召开临时会议。理事除有特殊原因外,不得无故缺席理事会议,若连续三次无故缺席者,视为自动辞职。

第十三条 会长之职权:

领导本会热爱xx,热爱xx,遵纪守法;关心爱护全体会员;主持本会大局。

第十四条 副会长之职权:

协助会长处理会务,若会长不能视之或出缺时,由副会长代替会长职务。

第十五条 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财务总监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也可罢免。

第五章同乡会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同乡会的工作人员是会员的公仆。选拔本会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第十七条 同乡会各工作人员必须模范的遵守本章程,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有强烈的同乡情、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第六章同乡会的经费

第十八条 经费的来源

(一)本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社会和老乡的捐赠和赞助。

(三)其它收入。

第十九条 费用的支出

(一)印刷通讯录、网站建设及维护。

(二)捐助老乡在xx的暂时困难生活。

(三)费用使用情况定期在同乡网上公布,接受监督。

(四)资助家乡贫困地区、受灾地区、困难学生等和支援家乡经济建设。

(五)每次活动费用实行AA制。

第二十条 同乡会经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同乡会经费属于同乡会全体会员所有。

第二十一条 同乡会经费坚持账务公开原则,经费使用请全体会员审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同乡会的财产、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实行民主理财,一支笔审批的制度,即所有开支发票均需经本人签名,理事会同意,会长审签,方可在财务人员处办理报帐手续。否则,财务人员可拒绝进行财务报帐。如有违纪行为,同乡会将采用一切手段责令其退还,并公之于众。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同乡会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监督,也欢迎其他同乡会及家乡政府指导。

第二十四条 本会章程修改,经会员大会出席会员以四分之三之赞同票才可以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另行决定。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同乡会理事会。

  同乡会章程范本【汇编】2

一、本会定名为xx同乡会。

二、本会地址设立于xx富运台8号富运大厦地铺(LA)。

三、本会之宗旨是在xx法律制度下维护本会之合法权益,促进各方友谊,共同建设、发展xx之繁荣。

会员之权利与义务

四、凡曾在xx生活过及热爱xx之人士,均可加入本会。

五、会员之权利:

A、参加全体会员大会;

B、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C、享受会员之权利。

六、会员之义务:

A、遵守本会章程及决议;

B、向本会常务理事会提供联络数据。

七、会员若违反本会章程,理事会可对其给予书面警告或撤销会员身份。

全体会员大会

八、全体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由所有会员组成。每年开会一次,十五天前必须通知会员召集。

九、会员大会之职能:

A、审议本会年度报告;

B、选举产生会长,理事,监事;

C、决定本会的发展路线及任务;

D、修改本会之章程。

会员大会

十、会员大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二名。

十一、会长及副会长由理事会提名,全体会员大会投票通过产生,任期三年。

十二、会长之职权:

A、领导本会热爱xx,遵纪守法;

B、关心爱护全体会员;

C、主持本会大局。

理事会

十三、理事会由五人或以上理事组成,总人数须为单数。

十四、理事由提名或自荐,由全体会员大会投票通过产生,任期三年。

十五、由理事选出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二名,任期三年。

十六、理事会通常每月开会一次,若有需要理事长可召开临时会议。

十七、理事会之职能:

A、执行全体会员大会之决议;

B、管理本会各项事务及发表工作报告。

监事会

十八、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

十九、监事由提名或自荐,经全体会员大会投票通过产生,任期三年。

二十、监事会通过互选产生一名监事长(不设副职),任期三年。

二十一、监事会之职权:

A、审核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B、监管本会的合法权益。

  同乡会章程范本【汇编】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同乡会全称为“xxx城同乡会”,英文名称为,缩写为(以下简称同乡会)。

第二条 本同乡会由大xxx人士在xx投资、生活、居住、学习、工作的个人及企业自愿结成的全市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同乡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凝聚乡情、资源共享、团结互助、共谋发展;加强在青大xxx人士联系与沟通,增进了解和友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互通信息,互相帮助,促进合作,加速发展;发挥本同乡会的优势和作用,为构建和谐xx、促进青大两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同乡会接受xx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同乡会的会址设在xx。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同乡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会员和政府部门的要求,组织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和咨询服务等活动;

(二)召开年会、定期和不定期的研讨会以及其他学术讨论会,组织会员开展关于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的交流;

(三)通过同乡会与政府部门、企业界及学术界建立的工作网络,为企业的发展招商引资、牵线搭桥、寻找各种发展渠道,创造良好发展机遇,增进会员之间联系和合作,沟通信息,共同发展;

(四)围绕同乡会宗旨,独立或合作开展会议展览、信息交流、教育培训、经济评估、电子商务、考察活动等各类活动,为促进企业与产业的共同发展服务。 (六)广泛联系大xxx人士加强信息交流,介绍投资导向,引进资金、技术、人才,促进全方位合作,为青大两地经济发展牵线搭桥;

(七)为会员一般的经济纠纷和民间纠纷提供协调服务;

(八)创办网站和会刊,加强对同乡会和会员单位的宣传;

(九)加强与国内外兄弟商会、协会的交流与联系;

(十)评选表彰先进会员;

(十一)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交办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同乡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同乡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大xxx在xx注册并合法经营的企业,以及在xx生活、居住、学习、工作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同乡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同乡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同乡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同乡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同乡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同乡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同乡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同乡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同乡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同乡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凡除名或退会者,均不退还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同乡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xx市民政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同乡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领导本联谊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同乡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威望;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同乡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任职的,必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xx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会长为本同乡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同乡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增补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候选人,提议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五)代表本同乡会开展对外交流和协调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同乡会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同乡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同乡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赞助、资助、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同乡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同乡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同乡会建立严格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同乡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非营利组织会计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社会捐赠及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同乡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同乡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同乡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同乡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xx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同乡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理事会审查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同乡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同乡会经xx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同乡会终止后所剩余财产,在理事会审查并在xx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同乡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同乡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xx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